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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保证供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在农业领域里,由于“人多地少”的现实和社会制度的原因,中国难以寄希望于国际市场的长期和稳定供应,所以确保粮食安全在我国的国家战略中是重中之重的中心。 

在新中国建国之初,为了新生政权的稳定性,国家强制实行了“统购统销”、“粮食专营”等政策,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随着政权的稳固、完整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市场供求的关系的基本平衡,中国的经济需要依据行业的重要性、集中度、成熟度和特性等因素,逐步加大市场经济的要素,推动产业的发展方向由集中、产能、产量和增长,逐步向效率、公平、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转化。

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历程来看,中国的农业和农民对于全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新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启动资金主要是由农业税收和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的积累所得。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成立之初,说可以说是历史无奈的选择。然而,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初级农产品生产出现过剩之后,这种状况本应该得到改变。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思路大体沿着惯性的思路继续发展,虽然取消了农业税,但是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越来越大 – 这种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公平的交易形态并没有得到更本性的改变。

中国的农业和农民通过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全社会的长期和稳定的供应,这是必然的社会分工和责任。但在此基础上,保障农业的投资收益和农民的收入也应该是必须的。一方面我们要求农民生产足够的粮食供应城市居民消费,一方面又要让农民承受没有价格和收益保障的损失,这是不公平的社会契约的安排。完整和公平的“社会契约”应该是:农业和农民要保障全社会消费人群(主要是城市居民)的粮食的稳定供应,社会就需要保障为此付出全部资源和劳动的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而现在的制度安排则是单方面保障的不公平的社会契约。

因为中国的土地资源、人口和小农经济形态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社会制度的特殊性,中国的粮食供应和主粮生产不可能完全走市场化道路。因此市场经济的部分原则就不能够适应中国的农业发展战略和规律。譬如,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供求关系与产品价格呈负相关的关系:即,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扬;产品供过于求则价格下滑。农民和粮商利益的最大化是“缺口供应”和“囤积居奇”,但这一有违社会和谐和道德的事情,也是任何一个政权不能够允许的;那么粮食生产的“保障供给”实质上意味着要供大于求,也就意味着粮食价格的疲软。因此“谷贱伤农”则成为无可避免的必然。而事实也正是如此。

中国与国外农产品的差价不应该成为放任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的充分理由。除了低端的资源消耗型、劳动密集型,和环境破坏型的生产和制造业之外,中国在众多产业都没有成本和价格的优势。在品质、多样性和价值方面,差距就更大。如果中国与国际市场差价能够成为放任的理由,则“两桶油”,电信业,汽车制造,房地产、金融服务等都与失去生存的基础。

中国的农业由于国情的特殊性,既要不断融入和加大市场经济的要素,又需要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和安排,这就需要有大战略和大智慧。但无论如何,公平的社会契约是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所在,它们之间应该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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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

刘石

35篇文章 6年前更新

职业经理人,2001至2009年先锋种业中国区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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